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一)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二)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三)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四)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