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

(三)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

(四)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