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关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