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