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