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存放及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农村牧区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堆存地的,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防渗工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