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