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