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傣医药保护的宣传教育,弘扬医德医风,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傣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傣医药常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内容。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