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傣医药保护、传承、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