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的傣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傣药制剂品种,向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符合文献典籍记载或者沿用傣医药传统制作经验的自种、自采的鲜药、饮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