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发机构以傣医药理论和诊断方法为基础,应用暖雅、咱雅、阿雅等傣医特色诊疗技术及傣医药的单方、验方、经方、秘方等开展傣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傣医药治未病模式。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