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傣药材种质资源圃以及濒危稀缺、名贵、道地等傣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基地,促进傣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