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傣医药发展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傣医药学校教育和师承体系,建立完善傣医药人才培养制度。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傣医药从业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