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傣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傣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傣医医疗活动。鼓励医疗机构聘用具有资质的傣医医师开展傣医药诊疗服务。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