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傣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物,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