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将每年增减的矿产储量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报销正常矿产储量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销非正常矿产储量,由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