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将每年增减的矿产储量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报销正常矿产储量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销非正常矿产储量,由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