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将每年增减的矿产储量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报销正常矿产储量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销非正常矿产储量,由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