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开办选(洗)矿厂,应当到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