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中医药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