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中医药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