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特点的旅游景点、线路、基地以及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和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