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特点的旅游景点、线路、基地以及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和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