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发展积极融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贸易、健康服务、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