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