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