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药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中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