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中药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中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