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但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