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以及坝堤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