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水污染的设备和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由船到岸的全程监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