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Chapter 3 水生态保护Article 34In force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以及坝堤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