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水产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绿色水产养殖技术,加强对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