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接入污水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