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接入污水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