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不得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和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雨水与污水管网,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尚未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水与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分流改造等治理措施,实现污水收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