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土地监察实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制度、案件举报制度和土地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土地监察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