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