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经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