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