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理)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