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阻挠、干涉、妨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权,或对工地监察人员和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