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后,作出行政处罚(理)决定的机关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