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