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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六章 效能问责

第三十七条

有效

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机关的效能问责仅适用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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