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六章 效能问责第三十七条有效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机关的效能问责仅适用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