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办理群众诉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给予效能问责:

(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

(二)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

(三)消极应付、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四)服务质效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五)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一)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二)一年内被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或者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松散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