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纠错态度等不同情况,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级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并予以公开。

效能问责决定,采用规范的文书格式,由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