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六章 效能问责第三十八条有效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纠错态度等不同情况,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级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并予以公开。效能问责决定,采用规范的文书格式,由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