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五章 效能投诉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认真解决、整改到位,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