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及承办单位对提出效能投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及投诉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