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并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履职的指导、协调和保障。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