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效能督查结果,结合绩效考评进行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