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效能督查结果,结合绩效考评进行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