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发展需求,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鼓励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建设科技园区,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建立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