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签订协议离岗创办企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取得的业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